禚洪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认定工伤案行政诉讼代理词一篇
来源:禚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19
浏览量:3350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禚洪律师依法参加本次庭审,现结合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原告所受工伤事故的职权依据,在进行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实质审查或者形式审查,滥用职权拒不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擅自在所谓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中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一栏中“创造性”地做出所谓的“工伤认定”,滥用职权拒不向本案原告依法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一、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原告所受工伤事故的职权依据,不具有对原告所受工伤事故的属地管辖权。对原告所受工伤事故依法享有属地管辖权的只有原告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局即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为原告只与某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当庭提供的证据为凭。

二、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所谓的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实质审查或者形式审查,存在明显的过错。

根据原告到某市工商局调取的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工伤机读卡片显示: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核准时间是在2009年7月13日,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退一步讲,即便是公司不经核准登记也能违法成立,则根据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也能“轻松”地看出: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是在2008年的9月10日。

可见,在2009年7月13日或者2008年9月10日以前,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并没有依法成立,因此并不存在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因此,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所谓的《劳动合同》是一份违法炮制的虚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审查时即使不进行实质审查,也能仅仅根据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形式审查看出其提供的所谓的《劳动合同》存在造假的嫌疑和可能。

可是,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恰恰没有看出来或者视而不见,真是让人匪夷所思,真是咄咄怪事。     可见,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也不愿进行任何形式的有实质意义的实质审查抑或是形式,在明显地不能受理的情况下受理,在明显地不能认定的情况下强行认定。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依法受理后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职工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20日内依法送达给原告。但是,答辩人却滥用职权在没有任何法律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擅自在所谓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中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一栏中“创造性”地做出所谓的“工伤认定”,并滥用职权拒不向本案原告依法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四、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在2008年9月以后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劳动关系。原告只与某市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有当庭提供的证据为凭。

在此,原告再次千万遍地重申:工伤情况属实,同意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申报工伤,不同意答辩人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

综上所述,答辩人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认定工伤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违法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千万不要犯“地方保护主义”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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