禚洪律师亲办案例
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案二审代理词一篇
来源:禚洪律师
发布时间:2010-11-17
浏览量:5247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依法参加庭审,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依法确认。

(一)根据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从2003年11月至2008年9月,双方之间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从被上诉人的企业报、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对事故经过的表述及某某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事故调查报告、被上诉人租赁某某某某某粮库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的租赁合同以及公证书等资料以及被上诉人的相关陈述,可以看出:上诉人从2003年11月至今,一直是被上诉人的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被上诉人的质检中心一直设在某市,被上诉人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向上诉人提出过要终止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该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存在,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一年时形成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的管理下在多个工作地点工作,事故发生时恰恰是将自己的劳动力商品出卖给了在某某租赁经营国有资产的被上诉人,可见,用人单位一直是被上诉人,劳动者一直是上诉人。

(三)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从上诉人本次庭审提交的工商档案来看,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是被上诉人设立的全资一人子公司,唯一的股东是被上诉人,各自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关系,也只能说是被上诉人的质检中心作为被上诉人的质监部门在2008年9月以后仍然设在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办公,具体工作人员包括上诉人直接由被上诉人调遣。

(四) 从现有证据来看,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质检中心是如何“归入”到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被上诉人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如何将上诉人的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调转”到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事实上,从2003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工作的第一天起,被上诉人就从来没有给上诉人上过任何保险,怎么可能会存在什么“调转”的可能?!。

(五)即使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所谓的“归入”或者“调转”情况,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被上诉人显然是不能也没有权利使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公司对人、财、物的调拨方式、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视为人或物在作为母公司的被上诉人与作为全资子公司的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之间随意地调来拨去;上诉人是社会主义新中国翻身作主人的独立的、合法的、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不幸遭受工伤事故的、现在是植物人状态的、生活不能自理的、奄奄一息的劳动者一方。

未经法定程序,被上诉人不能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条件的遭受工伤事故的生活毫无保障的上诉人在承担了部分医药费后就推向社会、不管不问,这种做法是极端不负责任的、惨无人道的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全社会有良知的善良人共同谴责和声讨的不道德的行为。

被上诉人的这种“归入”及“调转”“学说”本身就是极端荒谬的,而这种荒谬的论调居然能够“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须证明”,被上诉人只是在仲裁院和一审法院“信口”说了一下,该荒谬“学说”并不是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是,恰恰是在没有经过上诉人对该“学说”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仲裁院和一审法院索性就“直接搬来”作为一审判决的“结论”,用“归入”及“调转”“学说”“直接”作为“论据”、“直接”来“论证”并“认证”得出“归入”及“调转”的“结论”。这种做法很难让人理解和想象!

(六) 用老百姓最通俗的话来讲,“打酒找提了酒瓶子的”,上诉人是在给被上诉人干活时受伤的,善后处理也一直是由被上诉人负责的,那就请被上诉人负责到底!上诉人只能找被上诉人,必须找被上诉人解决问题!

(七)上诉人到某市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生效裁定(2010)德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工伤认定行为,仲裁及一审的结论也成了“无水之鱼”,不攻自破。

(八)从上诉人知道自己在空白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字属被骗上当之时起,就一直在对劳动关系问题依法主张权利,主张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与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当时在空白申请表上签字是以为被上诉人要向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发现被欺骗的问题后,就依法仲裁和诉讼。怎么能用一份到现在还有争议的空白的所谓的“工伤认定申请书”上面的签字就认定双方没有争议,上诉人的妻子是签字了,事故的经过也对,但是劳动关系问题上的表述不对,上诉人是被上诉人的员工,不是案外人某某某某粮油收储有限公司的员工。上诉人是同意申报工伤,但只是同意被上诉人向某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申请认定工伤,而不是向某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你们不向某某方面申请,我们自己申请!

谢谢。

代理人: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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